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不動產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