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毒抗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151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屏東戒治所戒治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27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經裁定應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於94年9月29日實際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於94年11月23日收到強制戒治
1年之裁定,不知認定抗告人甲○○有再施用藥品之標準何在,難令人心服,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144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卷附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94年10月28日高所衛字第0941000177號函附: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94年10月14日第00000000號証明書)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