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上訴人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共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遷讓停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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