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11日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案曾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793號判決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196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重傷罪,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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