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价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917、14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价豪於民國105年9月上旬某日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豆沙包」之男子結識,經由「豆沙包」之介紹加入「豆沙包」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俗稱「車手」之領款工作,工作內容為「豆沙包」每日上午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將待提領之金融卡置放於被告住處附近廟宇隱密之處,被告即依「豆沙包」之指示持各該金融卡提領款項,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2%,每日下班前再將當日提領之款項(扣除當日應得之薪水)及金融卡置放在指定地點讓「豆沙包」派人收回。被告即與「豆沙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郭于緁 等9人,致郭于緁等9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匯出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受「豆沙包」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如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帳戶內郭于緁等9人遭詐欺陷於錯誤匯入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5萬125元得手。嗣經警清查上開提款地點及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7年4月29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