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曉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院107年3月26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4號函及分配表、本件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