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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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建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建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共││││290罪│├────────┼────────┼────────┤│犯罪日期│103年10月9日│104年3月11日至││││104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66號│少連偵字第43號等│├───┬────┼────────┼────────┤││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87號│810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7年1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810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1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100號(已│執字第8872號│││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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