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秀真毀棄他人之文書,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曾秀真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被告所毀損之物乃告訴人 曾正義 所有之承諾書,屬告訴人
之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容有未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秀真為告訴人曾正義之姑姑,僅因細故即生本
案事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毀損財物之價值,迄未與告訴人曾正義和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
0條,刑法第352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翠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