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郭葉楓 被告 王致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 林偉翔王宗瑋廖振安 一同參與綽號「阿峰」等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先由詐騙集團成員自民國104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起,陸續假冒長庚醫院櫃臺小姐、高雄警察局科長 許家輝吳文正 檢察官等身分,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原告之證件遭冒用,辦理醫療補助,之前寄傳票未到案,要收押原告並控管資金,為免淪為詐欺共犯,須繳交名下所有帳戶存款監管,有地方法院人員會來取款云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為真,遂於10
4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郵局提領250萬元。另一方面,林偉翔、王宗瑋於104年3月31日先至興大租車行,以王宗瑋名義租賃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租金1600元則由林偉翔給付,王宗瑋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林偉翔、廖振安,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街處。而詐欺集團成員確認原告受騙後,即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造偽造印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文正」印文之「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再以電話聯繫及傳真接收方式,由被告及廖振安於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至該處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接收上開偽造公文書傳真本,接收後被告即將上開偽造公文書傳真本,交由廖振安出面行騙。原告則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現金帶至新北市○○區○○街○○巷口,王宗瑋、林偉翔均在附近接應把風,廖振安則出面假冒法院人員,將上開偽造公文書傳真本交付原告收執而行使之,使原告陷於錯誤,當場交付250萬元予廖振安,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騙之250萬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致勛被訴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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