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瑪旺幹細胞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駱大勝┌────────────────────────────────────────────────────────┐│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康喬美生技股│瑪旺幹細胞│臺灣銀行大│004527│22,000元│106年10月30日│AJ0000000││││份有限公司│醫學生物科│昌分行│││││││││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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