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2日、95年5月2日為第1、2次延長羈押,至95年7月1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