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95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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