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建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佐禾實業有限公司
、 張弘龍 間請求請求修繕避難平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為新臺幣(下同)14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就提出之書狀及事證應另
提繕本1份: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載明請求被告給付140,300元,惟起訴
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142,000元」,則原告於
本件之請求前後不一致,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二)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
文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