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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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羅水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3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0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份
在卷足憑(見院卷第12頁、第13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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