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王舜民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被   告  宋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合夥事業業經解散,請求被告清算合
夥財產,則本件非屬因關於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自無民事訴
訟法第6條之適用。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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