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灣薩莉亞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和彥
訴訟代理人  岡田征
被   告 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諾凌
訴訟代理人  林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5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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