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黃水金
張素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水金、張素真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
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