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黃水金
       張素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水金、張素真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
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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