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玄鎮┌───────────────────────────────────────────────────────┐│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乙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4月30日│250,000元│0000000│││││限公司斗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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