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江淑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上官永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6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伊倫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