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江淑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上官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他調訴字第1號確認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萬5,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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