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宗
廖庚金 陳志賢 梅彥燕 被告 陳金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725元(即原告陳報車輛總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