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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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水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