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並經本院依法通緝(九十年基院政刑孝緝字第一三二號)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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