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7號上訴人 張慶雄 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