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 呂清馴 被告 丁之祺
呂彥輝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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