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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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被告間贈與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屈錫田 被告 歐漢章
歐宜益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地目欄」中關於「建」之記載,應更正為「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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