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 李安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安昇 、 李安祥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