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昱成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