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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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9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屏小字第904號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94,,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