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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