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