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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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23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
101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