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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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完成上開職務,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聲請人已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之證明文件。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1503建號之最近1個月內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于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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