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蔡慶銘
樓之1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1029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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