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05號原告太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詳 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