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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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97號上訴人 林賴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秀珠 視同上訴人 林謨結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寶興 法定代理人 林維仁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認本件乃屬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查本件系爭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98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共6年,租金每年二期,各按收穫稻穀6905台斤之375/1000計算,此有耕地租約書在卷足憑,故本件耕地租約租金每年二期共計為3,106公斤(6905×0.375×0.6×2=3,106);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99年度第1期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每公斤23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六年租金計算應為428,628元(3,106×23×6=428,628),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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