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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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且核其聲請更生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依首揭條文意旨,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