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2,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