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李志強 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
幣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