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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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一○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和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8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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