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美婉 、 潘談過 等十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 潘靜惠 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