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美婉潘談過 等十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 潘靜惠 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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