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9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王勝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