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朱婉庭
原   告  陳文旺
被   告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被   告  劉守文
       劉學鈺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 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奕烈
       劉奕郎
       劉家增
       莊金爐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 李桂英
      鄒 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玉炎
       莊育園
      莊 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呂江 阿呅
       江明華
       劉學好
       劉學金
       黃英明
      劉 傅景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球
       葉步奎
       范義光
       劉學琳
       劉奕斌
       劉奕雄
       劉郭好
       劉建良
       劉世洪
       劉一成
      羅 劉瑞珍
       劉鴻水
       劉學鳯
       劉學堯
       劉學佐
       劉奕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李耀光
被   告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學淦
       劉學興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 牡丹
       江月嬌
       劉奕昇
       劉奕昌
       劉奕松
      劉 黃春妹
       黃銀華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劉奕鐘
       劉瑞爐
       余佩娉
       劉冠彤
       劉宥希
       劉泳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佩娉
被   告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世鵬
       劉世麟
       劉古淑姬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紫雲
       鍾瑞媛
      劉 邱阿有
       劉學財
       劉成華
      劉 謝秋春
       劉學亮
       劉學炎
       劉秀珍
       劉秀玲
       陳永杰
       王珍瑛
       王基淋
       彭汝瑄
       陳秀雲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彭鳳銀
       李新彬
       劉世祿
      吳 劉秀妹
       劉世隆
      朱 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 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 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
      林 劉絨
      游 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 劉玉嬌
監 護 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 許阿柑
       李逢麒
       劉奕德
       彭素雲
       鄭奇謀
       江朝進
       劉世淏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劉桂枝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被   告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林美玲
       陳翰祥
       陳翰宗
       陳瑋儀
       羅美堯
       羅美舜
       羅美雲
       劉佐妹
      劉鴻水
       何泰雄
       何菊英
       劉何麟英
      李 何雲英
       張火龍
       張明政
       張玉珍
      湯 陳清玉
       何淑兒
       湯岳勳
       湯雅惠
       湯蒲運
       湯端容
       湯正元
       鄭湯淑玉
      林 菊
       林忠信
       湯正希
       魏寶鳳
       湯玉宇
       林哲廣
       林姵岑
       莊宜真
       林哲男
       湯阿玉
       林月梅
       湯淑嬌
      王 湯玉姬
       劉鳳蘭
       劉鳳玉
       劉鳳梅
       賴平妹
       劉奕波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成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 劉梅珍
       張盈橙
       張稟豐
       張月霞
       張庭芸
      呂 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禛
       劉美鳳
       劉奕全
       劉阿雪
      蔡 劉春蘭
       徐劉英
       劉奕豐
       鍾長清
       鍾尊湘
       鍾尊祥
       鍾華湘
       謝國庫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許 蔡冬梅
       許政楷
       許政棠
       許依婷
       許明墩
       許宗萬
       許秀月
       黃乾河
       葉秀英
       蕭玉杉
       蕭錦能
      顧 樸
       顧瑪莉
      劉 何素娥
       劉世涵
       劉世鈞
       劉瑞棠
       劉惠雯
       葉盛坤
       葉德宗
       葉德乾
       葉美琴
       高成魁
       高忠良
       高玉鳳
       蕭慧怡
       蕭玉枝
       謝尚達
       謝尚明
       許宗欽
       許宗泰
       許宗寶
       許宗斌
       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一編號三至一四、一五至一八、一九至三五所示被告應就其
被繼承人 劉成萬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二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四四至五一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莊日火 所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一五○○分
之一九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七○至七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榮陞 所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一四○至一四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砲進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六○
○○分之一二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一八一至一八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田竹妹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公同 共有所有權應有部
分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七八至二八一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游景麟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九二至三一九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相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
○分之五四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二○至三五六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生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
○分之五四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五七至三七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永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
○分之五四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七八至三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鑼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
○○分之五四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八一至三八六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漢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
○○分之五四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七一至二七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許阿波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文珠 所有坐落桃園
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
○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六二至二六五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曾春子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一二九至一三三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奕詔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八四至二八六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賴新妹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三九七至三九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秀妹 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
分之四二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二至二○三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謝劉桂欗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
分五四○○○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二六六至二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許呆 所有坐
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
分之九○○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
所得價金依附表一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参佰参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
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承受訴訟部分: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 蔡曾梅英 、黃秀妹、劉奕詔
、謝劉桂欗、劉文珠、曾春子、許呆、許阿波、賴新妹、陳
瑞玉分別於起訴後之102年8月24日、102年12月24日、
102年3月7日、103年5月6日、102年4月6日、102年
4月28日、103年5月9日、101年8月20日、102年9月
30日、103年2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0份在卷可稽(依
序見本院卷㈥第199、360、168、364、158、162、
367、62、223、376頁),經原告 聲明渠 等之繼承人即如
主文第1至19項所示被告等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
受訴訟狀送達上開人等,命渠等人承受並續行訴訟。另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繫屬中,由 張佩智 變更為
莊翠雲,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㈥第263頁),均
先敘明。
二、承當訴訟部分:
另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繫屬後,原為被告之 莊玉玲江文煌江文慶江金輝
江金智江金松劉奕泉江阿秋江金山江春木 、江
清裕、 江金聰 等,將其應有部分分別移轉予原告陳文旺及被
告王珍瑛,並已辦妥移轉登記,此有異動索引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㈥第74頁至第86頁、第174頁至第176頁),並由原
告陳文旺、被告王珍瑛聲明承當訴訟,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余佩娉外,其餘被告均
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面積為30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
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欄所示,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
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應有部分
甚為繁雜,且比例過於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
、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
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
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
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20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㈠劉奕文、劉成華、湯蒲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同意變價
分割。
㈡圓光寺以:希望與他筆土地之持分合併處理。
劉傅景妹 、劉世球、余佩娉以:主張原物分割。
㈣劉奕仁以:沒有意見。
㈤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共有
,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
均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復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一所示
共有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而
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
辯,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
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
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
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
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
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
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
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
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
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
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
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
19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
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
,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
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方
法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
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基於系爭土地所有
權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於法
有據。
㈣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
、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
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
判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兩造既就系爭土地及建物無法協議
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
割方法。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僅為303平方公尺,而共有人
即兩造則多達398人,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
勢將導致土地細分之情形,造成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
之土地面積過小,而使系爭土地之利用價值大為降低,無法
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是以,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
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
,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
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將系爭土地變
賣後,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9項所示被告應各就
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
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復
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
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20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33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考量本件訴訟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且分割方法係由本院審酌兩造利益為適當公平裁量,兼
顧兩造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由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是就訴訟費用部分諭
知如主文第2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鈺翔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
├──┼──────┼──────────┼────────┤
│1│圓光寺│54000分之2070│54000分之2070│
├──┼──────┼──────────┼────────┤
│2│劉守文│54000分之990│54000分之990│
├──┼──────┼──────────┼────────┤
│3│劉世貴│公同共有54000分之270│連帶負擔54000分│
├──┼──────┤│之270│
│4│劉小螢│││
├──┼──────┤││
│5│劉梅玉│││
├──┼──────┤││
│6│劉滿玉│││
├──┼──────┤││
│7│劉秀美│││
├──┼──────┤││
│8│劉張園│││
├──┼──────┤││
│9│劉世憲│││
├──┼──────┤││
│10│劉淑貞│││
├──┼──────┤││
│11│劉淑美│││
├──┼──────┤││
│12│劉淑華│││
├──┼──────┤││
│13│劉月妹│││
├──┼──────┤││
│14│曾福財│││
├──┼──────┤││
│15│葉盛坤│││
├──┼──────┤││
│16│葉德宗│││
├──┼──────┤││
│17│葉德乾│││
├──┼──────┤││
│18│葉美琴│││
├──┼──────┤││
│19│曾阿明│││
├──┼──────┤││
│20│曾昭銘│││
├──┼──────┤││
│21│羅仁宏│││
├──┼──────┤││
│22│羅仁福│││
├──┼──────┤││
│23│羅小鈴│││
├──┼──────┤││
│24│羅兆隆│││
├──┼──────┤││
│25│ 郭羅美娥 │││
├──┼──────┤││
│26│羅美華│││
├──┼──────┤││
│27│羅美渶│││
├──┼──────┤││
│28│劉坤錫│││
├──┼──────┤││
│29│劉坤漢│││
├──┼──────┤││
│30│蔡劉玉琴│││
├──┼──────┤││
│31│劉品秀│││
├──┼──────┤││
│32│劉玉玲│││
├──┼──────┤││
│33│劉又嘉│││
├──┼──────┤││
│34│吳佳霖│││
├──┼──────┤││
│35│吳秉璋│││
├──┼──────┼──────────┼────────┤
│36│劉奕烈│14400分之31│14400分之31│
├──┼──────┼──────────┼────────┤
│37│劉奕郎│14400分之31│14400分之31│
├──┼──────┼──────────┼────────┤
│38│劉家增│5400分之1│5400分之1│
├──┼──────┼──────────┼────────┤
│39│莊金爐│3500分之27│3500分之27│
├──┼──────┼──────────┼────────┤
│40│莊育郎│252000分之521│252000分之521│
├──┼──────┼──────────┼────────┤
│41│莊育明│252000分之521│252000分之521│
├──┼──────┼──────────┼────────┤
│42│莊大緯│252000分之521│252000分之521│
├──┼──────┼──────────┼────────┤
│43│莊李桂英│252000分之521│252000分之521│
├──┼──────┼──────────┼────────┤
│44│ 鄒莊玉蘭 │公同共有31500分之191│連帶負擔31500分│
├──┼──────┤│之191│
│45│莊育成│││
├──┼──────┤││
│46│莊育英│││
├──┼──────┤││
│47│莊心妹│││
├──┼──────┤││
│48│莊玉菊│││
├──┼──────┤││
│49│劉邦辰│││
├──┼──────┤││
│50│劉佩如│││
├──┼──────┤││
│51│莊玉甘│││
├──┼──────┼──────────┼────────┤
│52│莊玉炎│0000000分之2227│0000000分之2227│
├──┼──────┼──────────┼────────┤
│53│莊育園│0000000分之2227│0000000分之2227│
├──┼──────┼──────────┼────────┤
│54│ 莊黃嬌妹 │78750分之52│78750分之52│
├──┼──────┼──────────┼────────┤
│55│莊興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56│莊玉春│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57│莊足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58│ 呂江阿呅 │54000分之297│54000分之297│
├──┼──────┼──────────┼────────┤
│59│莊育成│5250分之26│5250分之26│
├──┼──────┼──────────┼────────┤
│60│江明華│54000分之297│54000分之297│
├──┼──────┼──────────┼────────┤
│61│劉學好│50分之1│50分之1│
├──┼──────┼──────────┼────────┤
│62│劉學金│50分之1│50分之1│
├──┼──────┼──────────┼────────┤
│63│黃英明│162000分之5800│162000分之5800│
├──┼──────┼──────────┼────────┤
│64│劉傅景妹│324000分之33363│324000分之33363│
├──┼──────┼──────────┼────────┤
│65│葉步奎│486000分之1800│486000分之1800│
├──┼──────┼──────────┼────────┤
│66│范義光│54000分之10│54000分之10│
├──┼──────┼──────────┼────────┤
│67│劉學琳│54000分之10│54000分之10│
├──┼──────┼──────────┼────────┤
│68│劉奕斌│54000分之1125│54000分之1125│
├──┼──────┼──────────┼────────┤
│69│劉奕雄│1200分之1│1200分之1│
├──┼──────┼──────────┼────────┤
│70│劉郭好│公同共有360分之1│連帶負擔360分之1│
├──┼──────┤││
│71│劉建良│││
├──┼──────┤││
│72│劉世洪│││
├──┼──────┤││
│73│劉一成│││
├──┼──────┤││
│74│羅劉瑞珍│││
├──┼──────┼──────────┼────────┤
│75│劉鴻水│54000分之675│54000分之675│
├──┼──────┼──────────┼────────┤
│76│劉學鳯│900分之19│900分之19│
├──┼──────┼──────────┼────────┤
│77│劉學堯│900分之19│900分之19│
├──┼──────┼──────────┼────────┤
│78│劉學佐│900分之19│900分之19│
├──┼──────┼──────────┼────────┤
│79│劉奕仁│2400分之29│2400分之29│
├──┼──────┼──────────┼────────┤
│80│中華民國│94500分之729│94500分之729│
││管理人: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
├──┼──────┼──────────┼────────┤
│81│劉世球│12000分之329│12000分之329│
├──┼──────┼──────────┼────────┤
│82│劉奕煌│480分之1│480分之1│
├──┼──────┼──────────┼────────┤
│83│劉奕基│480分之1│480分之1│
├──┼──────┼──────────┼────────┤
│84│劉瑞香│480分之1│480分之1│
├──┼──────┼──────────┼────────┤
│85│劉月香│480分之1│480分之1│
├──┼──────┼──────────┼────────┤
│86│劉學淦│5400分之1│5400分之1│
├──┼──────┼──────────┼────────┤
│87│劉學興│5400分之1│5400分之1│
├──┼──────┼──────────┼────────┤
│88│中華民國│5250分之40│5250分之40│
││管理人: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
├──┼──────┼──────────┼────────┤
│89│劉世煌│14400分之31│14400分之31│
├──┼──────┼──────────┼────────┤
│90│劉世堰│2400分之1│2400分之1│
├──┼──────┼──────────┼────────┤
│91│劉世棟│2400分之1│2400分之1│
├──┼──────┼──────────┼────────┤
│92│江國連│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93│江長流│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94│江木堂│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95│江金錫│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96│ 江牡丹 │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97│江月嬌│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98│劉奕昇│1800分之1│1800分之1│
├──┼──────┼──────────┼────────┤
│99│劉奕昌│1800分之1│1800分之1│
├──┼──────┼──────────┼────────┤
│100│劉奕松│1800分之1│1800分之1│
├──┼──────┼──────────┼────────┤
│101│ 劉黃春妹 │9000分之42│9000分之42│
├──┼──────┼──────────┼────────┤
│102│黃銀華│9000分之42│9000分之42│
├──┼──────┼──────────┼────────┤
│103│黃貴蘭│9000分之42│9000分之42│
├──┼──────┼──────────┼────────┤
│104│呂巫玉嬌│54000分之252│54000分之252│
├──┼──────┼──────────┼────────┤
│105│巫清東│54000分之252│54000分之252│
├──┼──────┼──────────┼────────┤
│106│巫采璇│54000分之252│54000分之252│
├──┼──────┼──────────┼────────┤
│107│巫清國│54000分之252│54000分之252│
├──┼──────┼──────────┼────────┤
│108│巫鳳英│54000分之252│54000分之252│
├──┼──────┼──────────┼────────┤
│109│呂英雄│54000分之210│54000分之210│
├──┼──────┼──────────┼────────┤
│110│呂英輝│54000分之210│54000分之210│
├──┼──────┼──────────┼────────┤
│111│呂政哲│54000分之210│54000分之210│
├──┼──────┼──────────┼────────┤
│112│呂文龍│54000分之210│54000分之210│
├──┼──────┼──────────┼────────┤
│113│呂淑霞│54000分之210│54000分之210│
├──┼──────┼──────────┼────────┤
│114│呂芳礽│54000分之70│54000分之70│
├──┼──────┼──────────┼────────┤
│115│呂智偉│54000分之70│54000分之70│
├──┼──────┼──────────┼────────┤
│116│呂琮安│54000分之70│54000分之70│
├──┼──────┼──────────┼────────┤
│117│劉奕鐘│54000分之1125│54000分之1125│
├──┼──────┼──────────┼────────┤
│118│劉瑞爐│14400分之31│14400分之31│
├──┼──────┼──────────┼────────┤
│119│余佩娉│48000分之135│48000分之135│
├──┼──────┼──────────┼────────┤
│120│劉冠彤│48000分之135│48000分之135│
├──┼──────┼──────────┼────────┤
│121│劉宥希│48000分之135│48000分之135│
├──┼──────┼──────────┼────────┤
│122│ 劉泳岑 │48000分之135│48000分之135│
├──┼──────┼──────────┼────────┤
│123│徐千惠│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124│陳淑華│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125│徐盛德│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126│劉世鵬│720分之1│720分之1│
├──┼──────┼──────────┼────────┤
│127│劉世麟│720分之1│720分之1│
├──┼──────┼──────────┼────────┤
│128│劉古淑姬│14400分之31│14400分之31│
├──┼──────┼──────────┼────────┤
│129│ 劉何素娥 │公同共有600分之1│連帶負擔600分之1│
├──┼──────┤││
│130│劉世涵│││
├──┼──────┤││
│131│劉世鈞│││
├──┼──────┤││
│132│劉瑞棠│││
├──┼──────┤││
│133│劉惠雯│││
├──┼──────┼──────────┼────────┤
│134│劉奕治│600分之1│600分之1│
├──┼──────┼──────────┼────────┤
│135│劉奕錠│600分之1│600分之1│
├──┼──────┼──────────┼────────┤
│136│劉奕權│600分之1│600分之1│
├──┼──────┼──────────┼────────┤
│137│劉奕煉│600分之1│600分之1│
├──┼──────┼──────────┼────────┤
│138│鍾紫雲│36000分之213│36000分之213│
├──┼──────┼──────────┼────────┤
│139│鍾瑞媛│36000分之213│36000分之213│
├──┼──────┼──────────┼────────┤
│140│劉邱阿有│公同共有216000分之│連帶負擔216000分│
│││1260│之1260│
├──┼──────┤││
│141│劉學財│││
│││││
│││││
├──┼──────┤││
│142│劉成華│││
├──┼──────┤││
│143│ 劉謝秋春 │││
├──┼──────┤││
│144│劉學亮│││
├──┼──────┤││
│145│劉學炎│││
├──┼──────┤││
│146│劉秀珍│││
├──┼──────┤││
│147│劉秀玲│││
├──┼──────┼──────────┼────────┤
│148│陳永杰│600分之1│600分之1│
├──┼──────┼──────────┼────────┤
│149│王珍瑛│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分之│
││││0000000│
├──┼──────┼──────────┼────────┤
│150│王基淋│9000分之42│9000分之42│
├──┼──────┼──────────┼────────┤
│151│彭汝瑄│324000分之7520│324000分之7520│
├──┼──────┼──────────┼────────┤
│152│陳秀雲│12000分之135│12000分之135│
├──┼──────┼──────────┼────────┤
│153│劉世為│57600分之31│57600分之1│
├──┼──────┼──────────┼────────┤
│154│劉世忠│57600分之31│57600分之1│
├──┼──────┼──────────┼────────┤
│155│劉世港│57600分之31│57600分之1│
├──┼──────┼──────────┼────────┤
│156│劉月梅│57600分之31│57600分之1│
├──┼──────┼──────────┼────────┤
│157│彭鳳銀│600分之1│600分之1│
├──┼──────┼──────────┼────────┤
│158│李新彬│14400分之2│14400分之2│
├──┼──────┼──────────┼────────┤
│159│劉世祿│公同共有54000分之900│連帶負擔54000分│
├──┼──────┤│之900│
│160│ 吳劉秀妹 │││
├──┼──────┤││
│161│劉世隆│││
├──┼──────┤││
│162│朱劉蓮妹│││
├──┼──────┤││
│163│劉金錞│││
├──┼──────┤││
│164│劉富華│││
├──┼──────┤││
│165│劉雙有│││
├──┼──────┤││
│166│梁劉益妹│││
├──┼──────┤││
│167│謝添富│││
├──┼──────┤││
│168│劉添成│││
├──┼──────┤││
│169│謝美雲│││
├──┼──────┤││
│170│謝美蓮│││
├──┼──────┤││
│171│劉高英妹│││
├──┼──────┤││
│172│劉世港│││
├──┼──────┤││
│173│劉世海│││
├──┼──────┤││
│174│劉世璋│││
├──┼──────┤││
│175│劉金娥│││
├──┼──────┤││
│176│劉金桃│││
├──┼──────┤││
│177│劉秋菊│││
├──┼──────┤││
│178│劉美珠│││
├──┼──────┤││
│179│劉美容│││
├──┼──────┤││
│180│劉美齡│││
├──┼──────┤││
│181│劉世景│││
├──┼──────┤││
│182│劉世爕│││
├──┼──────┤││
│183│劉碧雲│││
│││││
│││││
│││││
├──┼──────┤││
│184│劉彩雲│││
├──┼──────┤││
│185│劉謝愛蘭│││
├──┼──────┤││
│186│ 簡策 │││
├──┼──────┤││
│187│劉韻宜│││
├──┼──────┤││
│188│劉韻甄│││
├──┼──────┤││
│189│劉智漢│││
├──┼──────┤││
│190│劉智睿│││
├──┼──────┤││
│191│劉世明│││
├──┼──────┤││
│192│劉秝郕│││
├──┼──────┤││
│193│ 林劉絨妹 │││
├──┼──────┤││
│194│游劉寶珠│││
├──┼──────┤││
│195│劉奕正│││
├──┼──────┤││
│196│劉謝玉嬌│││
├──┼──────┤││
│197│劉世貴│││
├──┼──────┤││
│198│劉世錦│││
├──┼──────┤││
│199│劉世南│││
├──┼──────┤││
│200│劉世興│││
├──┼──────┤││
│201│劉世鍚│││
├──┼──────┤││
│202│謝尚達│││
├──┼──────┤││
│203│謝尚明│││
├──┼──────┤││
│204│劉桂玉│││
├──┼──────┤││
│205│劉奕龍│││
├──┼──────┤││
│206│劉世新│││
├──┼──────┤││
│207│葉秀英│││
├──┼──────┤││
│208│劉文惠│││
├──┼──────┤││
│209│陳秋羽│││
├──┼──────┤││
│210│劉美君│││
├──┼──────┤││
│211│劉奕星│││
├──┼──────┤││
│212│劉奕雄│││
├──┼──────┤││
│213│劉奕滿│││
├──┼──────┤││
│214│莊育金│││
├──┼──────┤││
│215│莊育焜│││
├──┼──────┤││
│216│莊夏江│││
├──┼──────┤││
│217│莊寶香│││
├──┼──────┤││
│218│莊寶珍│││
├──┼──────┤││
│219│邱玉女│││
├──┼──────┤││
│220│林源榮│││
├──┼──────┤││
│221│林沛晴│││
├──┼──────┤││
│222│姜林和枝│││
├──┼──────┤││
│223│林四妹│││
├──┼──────┤││
│224│田林六妹│││
├──┼──────┤││
│225│林志賢│││
├──┼──────┤││
│226│林如吟│││
├──┼──────┤││
│227│顧劉玉嬌│││
├──┼──────┤││
│228│張羅益妹│││
├──┼──────┤││
│229│鍾美溶│││
├──┼──────┤││
│230│張玉倩│││
├──┼──────┤││
│231│張鑑堂│││
├──┼──────┤││
│232│周雪娥│││
├──┼──────┤││
│233│張家豪│││
├──┼──────┤││
│234│張語真│││
├──┼──────┤││
│235│張鑑一│││
├──┼──────┤││
│236│張安榮│││
├──┼──────┤││
│237│張文夫│││
├──┼──────┤││
│238│陳瑞生│││
├──┼──────┤││
│239│陳佳慶│││
├──┼──────┤││
│240│陳惠萍│││
├──┼──────┤││
│241│陳秀靜│││
├──┼──────┤││
│242│陳秀華│││
├──┼──────┤││
│243│陳秀娥│││
├──┼──────┤││
│244│劉張瑞華│││
├──┼──────┤││
│245│張金英│││
├──┼──────┤││
│246│曾隆藩│││
├──┼──────┤││
│247│曾隆泉│││
├──┼──────┤││
│248│曾一家│││
├──┼──────┤││
│249│曾文君│││
├──┼──────┤││
│250│曾元君│││
├──┼──────┤││
│251│曾仁君│││
├──┼──────┤││
│252│曾振碩│││
├──┼──────┤││
│253│曾紫婕│││
├──┼──────┤││
│254│曾隆炎│││
├──┼──────┤││
│255│曾怡嘉│││
├──┼──────┤││
│256│袁芳勇│││
├──┼──────┤││
│257│袁明楷│││
├──┼──────┤││
│258│袁明煌│││
├──┼──────┤││
│259│袁明鈴│││
├──┼──────┤││
│260│陳曾淑梅│││
├──┼──────┤││
│261│曾文芳│││
├──┼──────┤││
│262│蕭玉杉│││
├──┼──────┤││
│263│蕭錦能│││
├──┼──────┤││
│264│ 顧樸 │││
├──┼──────┤││
│265│顧瑪莉│││
├──┼──────┤││
│266│許宗欽│││
├──┼──────┤││
│267│許宗泰│││
├──┼──────┤││
│268│許宗寶│││
├──┼──────┤││
│269│許宗斌│││
├──┼──────┤││
│270│許秀珍│││
├──┼──────┤││
│271│許蔡冬梅│││
├──┼──────┤││
│272│許政楷│││
├──┼──────┤││
│273│許政棠│││
├──┼──────┤││
│274│許依婷│││
├──┼──────┤││
│275│許明墩│││
├──┼──────┤││
│276│許宗萬│││
├──┼──────┤││
│277│許秀月│││
├──┼──────┤││
│278│游象祺│││
├──┼──────┤││
│279│游象群│││
├──┼──────┤││
│280│游象宏│││
├──┼──────┤││
│281│游娟玲│││
├──┼──────┤││
│282│張許來春│││
├──┼──────┤││
│283│林許阿柑│││
├──┼──────┤││
│284│高成魁│││
├──┼──────┤││
│285│高忠良│││
├──┼──────┤││
│286│高玉鳳│││
├──┼──────┤││
│287│李逢麒│││
├──┼──────┼──────────┼────────┤
│288│劉奕德│50分之1│50分之1│
├──┼──────┼──────────┼────────┤
│289│彭素雲│81000分之967│81000分之967│
├──┼──────┼──────────┼────────┤
│290│鄭奇謀│14400分之6│14400分之6│
├──┼──────┼──────────┼────────┤
│291│江朝進│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292│劉世淏│公同共有54000分之54│連帶負擔54000分│
├──┼──────┤│之54│
│293│劉瑞香│││
├──┼──────┤││
│294│劉瑞玉│││
├──┼──────┤││
│295│劉瑞珍│││
├──┼──────┤││
│296│劉瑞英│││
├──┼──────┤││
│297│劉桂枝│││
├──┼──────┤││
│298│黎黃細妹│││
├──┼──────┤││
│299│黎鑒德│││
├──┼──────┤││
│300│黎俊宏│││
├──┼──────┤││
│301│黎保成│││
├──┼──────┤││
│302│黎雅娟│││
├──┼──────┤││
│303│黎雅惠│││
├──┼──────┤││
│304│黎世榮│││
├──┼──────┤││
│305│黎世興│││
├──┼──────┤││
│306│陳黎金玉│││
├──┼──────┤││
│307│黎金祝│││
├──┼──────┤││
│308│黎金月│││
├──┼──────┤││
│309│黎金美│││
├──┼──────┤││
│310│黎金枝│││
├──┼──────┤││
│311│黎碧月│││
├──┼──────┤││
│312│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臺北市│││
││榮民服務處│││
├──┼──────┤││
│313│黎錦蓮│││
├──┼──────┤││
│314│劉伯章│││
├──┼──────┤││
│315│劉麗雲│││
├──┼──────┤││
│316│丁宗權│││
├──┼──────┤││
│317│丁澤澔│││
├──┼──────┤││
│318│丁翠雲│││
├──┼──────┤││
│319│丁淑媛│││
├──┼──────┼──────────┼────────┤
│320│林美玲│公同共有54000分之54│連帶負擔54000分│
├──┼──────┤│之54│
│321│陳翰祥│││
├──┼──────┤││
│322│陳翰宗│││
├──┼──────┤││
│323│陳瑋儀│││
├──┼──────┤││
│324│羅美堯│││
├──┼──────┤││
│325│羅美舜│││
├──┼──────┤││
│326│羅美雲│││
├──┼──────┤││
│327│劉佐妹│││
├──┼──────┤││
│328│劉鴻水│││
├──┼──────┤││
│329│何泰雄│││
├──┼──────┤││
│330│何菊英│││
├──┼──────┤││
│331│劉何麟英│││
├──┼──────┤││
│332│ 李何雲英 │││
├──┼──────┤││
│333│張火龍│││
├──┼──────┤││
│334│張明政│││
├──┼──────┤││
│335│張玉珍│││
├──┼──────┤││
│336│湯陳清玉│││
├──┼──────┤││
│337│何淑兒│││
├──┼──────┤││
│338│湯岳勳│││
├──┼──────┤││
│339│湯雅惠│││
├──┼──────┤││
│340│湯蒲運│││
├──┼──────┤││
│341│湯端容│││
├──┼──────┤││
│342│湯正元│││
├──┼──────┤││
│343│鄭湯淑玉│││
├──┼──────┤││
│344│ 林菊 │││
├──┼──────┤││
│345│林忠信│││
├──┼──────┤││
│346│湯正希│││
├──┼──────┤││
│347│魏寶鳳│││
├──┼──────┤││
│348│湯玉宇│││
├──┼──────┤││
│349│林哲廣│││
├──┼──────┤││
│350│林姵岑│││
├──┼──────┤││
│351│莊宜真│││
├──┼──────┤││
│352│林哲男│││
├──┼──────┤││
│353│湯阿玉│││
├──┼──────┤││
│354│林月梅│││
├──┼──────┤││
│355│湯淑嬌│││
├──┼──────┤││
│356│ 王湯玉姬 │││
├──┼──────┼──────────┼────────┤
│357│劉鳳蘭│公同共有54000分之54│連帶負擔54000分│
├──┼──────┤│之54│
│358│劉鳳玉│││
├──┼──────┤││
│359│劉鳳梅│││
├──┼──────┤││
│360│賴平妹│││
├──┼──────┤││
│361│劉奕波│││
├──┼──────┤││
│362│劉奕書│││
├──┼──────┤││
│363│劉奕文│││
├──┼──────┤││
│364│劉玉梅│││
├──┼──────┤││
│365│宋國成│││
├──┼──────┤││
│366│宋國賢│││
├──┼──────┤││
│367│宋秋月│││
├──┼──────┤││
│368│宋秋容│││
├──┼──────┤││
│369│黃劉梅珍│││
├──┼──────┤││
│370│張盈橙│││
├──┼──────┤││
│371│張稟豐│││
├──┼──────┤││
│372│張月霞│││
├──┼──────┤││
│373│張庭芸│││
├──┼──────┤││
│374│呂劉桂蘭│││
├──┼──────┤││
│375│劉美玉│││
├──┼──────┤││
│376│劉俐禛│││
├──┼──────┤││
│377│劉美鳳│││
├──┼──────┼──────────┼────────┤
│378│劉奕全│公同共有108000分之54│連帶負擔108000分│
├──┼──────┤│之54│
│379│劉阿雪│││
├──┼──────┤││
│380│蔡劉春蘭│││
├──┼──────┼──────────┼────────┤
│381│徐劉英│公同共有108000分之54│連帶負擔108000分│
├──┼──────┤│之54│
│382│劉奕豐│││
├──┼──────┤││
│383│鍾長清│││
├──┼──────┤││
│384│鍾尊湘│││
├──┼──────┤││
│385│鍾尊祥│││
├──┼──────┤││
│386│鍾華湘│││
├──┼──────┼──────────┼────────┤
│387│謝國庫│216000分之216│216000分之216│
├──┼──────┼──────────┼────────┤
│388│黃銀和│270000分之1260│270000分之1260│
├──┼──────┼──────────┼────────┤
│389│黃銀升│270000分之1260│270000分之1260│
├──┼──────┼──────────┼────────┤
│390│黃寶珠│270000分之1260│270000分之1260│
├──┼──────┼──────────┼────────┤
│391│黃寶榮│270000分之1260│270000分之1260│
├──┼──────┼──────────┼────────┤
│392│黃寶蓮│270000分之1260│270000分之1260│
├──┼──────┼──────────┼────────┤
│393│陳文旺│0000000分之68169│0000000分之68169│
├──┼──────┼──────────┼────────┤
│394│李家銘│0000000分之25000│0000000分之25000│
├──┼──────┼──────────┼────────┤
│395│劉學鈺│400分之3│400分之3│
├──┼──────┼──────────┼────────┤
│396│黃乾河│486000分之1800│486000分之1800│
├──┼──────┼──────────┼────────┤
│397│蕭慧怡│公同共有9000分之42│連帶負擔9000分之│
├──┼──────┤│42│
│398│蕭玉枝│││
└──┴──────┴──────────┴────────┘
表二: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算
┌───────┬─────────┐
│項目│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1,250元│
│登報費├─────────┤
││580元│
│├─────────┤
││580元│
│├─────────┤
││580元│
│├─────────┤
││580元│
├───────┼─────────┤
│合計│6,330元│
└───────┴─────────┘
(登報費參本院卷㈥第96頁、第233頁、第308頁、第4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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