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劉亭君
被 告 林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