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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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號
原   告  高雪霞
被   告  邱水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28法庭審理,兩造屆期應自行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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