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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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號
原 告 高雪霞
被 告 邱水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28法庭審理,兩造屆期應自行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