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茂奇
被 告 陳三羿
柯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