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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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謝翌棠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 律師
被   告 群發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千懿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被   告  駱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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