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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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謝翌棠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 律師
被 告 群發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千懿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被 告 駱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