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洪億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亭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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