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呂素惠 被告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呂素合 被告 呂天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