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葉湛然
李國龍 被告 王凱毅
王 張碧雲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王凱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凱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