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陸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4178號之裁定,應更正為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陸軍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地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0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胡樂寧